
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44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44号 当事人:北京奥耐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秀荣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东路苑106号3号楼202室 海关编码:11149615LD 2019年3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续牛复合预混合饲料 (续康宝)10000千克,报关单号020220191000059339,申报价格88700美元,申报税号 230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0%。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23099010.00项下,进 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 2018年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续牛复合预混 合饲料((康宝)10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52014,申报价格99960美元,申报税号 230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0%。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23099010.00项下,进 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6%。 2017年4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续牛复合预混合饲料 (续康宝)10000千克,报关单号020220171000073030,申报价格87700美元,申报税号 230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3%。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23099010.00项下,进 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共计人民币126223.28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9339号等共3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 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东 12019年10月22日 中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