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45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145号 当事人:晋城市金容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海宁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3385号(豪德光彩贸易广场5街69号) 海关编码:1405960152 2018年11月0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掘进机炮头 22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83848,申报FOB价格26400欧元,申报税号84314999.00,进 口关税税率为5%。经查,货物实际价格应为44000欧元。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价格与实际不符 ,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30793.59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8384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印) 2019年10月24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