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46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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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46号 当事人:北京瑞康美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5层1512室 海关编码:1108967621 2018年1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十八里店海关申报进口滤芯(413用途:家 用空气净化器用品牌:lqair型号:GCMultiGas4pksll材质:活性炭和浸渍氧化铝,用于过滤有害 气体)45箱(每箱4个),报关单号为011820181000032795,申报税号84219910.00,进口关税税 率5%,申报总价为9270美元。经查,该项滤芯实际数量为180箱(每箱4个),总价值37080美 元。此外实货中另有240个防尘套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应归入税号59119000.90项下,进口关 税税率8%,总价值1800美元,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45038.82元。 以上行为有011820181000032795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