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81号1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81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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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国天流 2019年0 手 M 8 3930467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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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绳(查)查/违字(2019)0081号 当事人:伍德沃德(天津)控制器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企业代码:1213940118 法定代表人:CHIH-CHUNGYEN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内红旗西路 2018年1月10日,伍德沃德(天津)控制器有限公司以 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05521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 口电源模块1票,申报总价13861.54美元,申报税号 85044019.90。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实货为电源模块, 应归入税号85044014.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 价格共计人民币9670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394.38元。据此 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39304672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