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214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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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10214号 当事人:天津日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 区中央大道4号。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当事人分18票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 铁网箱,共计492个,总价1723000日本元。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擅 自留在境外。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180000769467、020220180000579950、 020220180000363804、020220180000509335、020220180000616725、020220180000595797、 020220180000733787、020220180000734843、020220180000769462、020220180000559395、 020220180000730941、020220180000579955、020220180000509328、020220180000785799、 020220180000633142、020220180000670376、020220180000633124、020220180000595833号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4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