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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51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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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151号 当事人:华星中波(北京)矿用设备及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特乌什.比克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4号楼保利大厦写字楼五层568室 海关编码:1101940582 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链条 18214千克,报关单号021320181000021840,申报CIF总价11943.25欧元,申报税号73158200.00 ,进口关税税率为12%。经查,实际货物价格应为47772.99欧元,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人民币83622.34元。 以上行为有021320181000021840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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