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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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147号 当事人:天津浩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1101室 海关编码:1207460404 2019年3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再生聚酯 (PET)瓶片,报关单号为020220191000064645,申报重量为79772千克。经查,实际货物属于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64645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你 单位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印) 2019年10月24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