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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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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54号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北联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民 住所:天津开发区晓园街15号显泉园4-201室 海关编码:1207280157 注“赛星》界和报心生年 号为021320191000024577,申报价格共计83287.11欧元,申报运费为人民币36487.5元,申报税则号列 8716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查,实际运费为人民币57896.31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人民币5202.02元。后当事人自查发现违法事实,主动向海关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福 A 2019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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