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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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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155号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北联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民 住所:天津开发区晓园街15号昱泉园4-201室 海关编码:1207280157 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达克斯旅居挂车一票,报关单 号为021320191000024578,申报EXW价格为57349.20欧元,运费为人民币48650元,申报税则号列 8716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查,实际运费为人民币62922.54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人民币3468.09元。后当事人自查发现违法事实,主动向海关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全 华 海 2019年11月07日 2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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