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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217号 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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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违字(2019)0217号 当事人:天津中物投报关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华 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宏达街61号2-1-1702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代理浙江安立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折叠椅2630个,申报商品编号9401809099(出口退税率13%),总价113141.2美元。 经当事人自查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该货物实际价格为113141.2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 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8193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当 事人陈述,查问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盛 港 海 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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