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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230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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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230号 天津亚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强,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保税港区)成 都道199号301室。 2019年5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 商品申报品名冻牛胸口脂肪,商品编码15029000(监管条件AB),总价CIF24342.15美元。经查 ,上述货物为冻去骨牛胸肉肥牛,应归入商品编码0202300090(监管条件47ABx),进口时需向 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634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业 港 海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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