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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232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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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组(叁)查/违字[2019)0232号 青岛荣汇瑞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代琴,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 805. 2018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二 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镀锌圆钢,商品编码为7228600000(出口退税率为10%),总价为10738.57美 元。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7215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6575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 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出 新 港 海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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