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35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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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235号 韩国思潮海牌(株)天津代表处,首席代表人林家杰,驻在场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 (环外)海泰发展六道3号星企一号园区研发楼629-5。 心,00 斯奔驰3982CC越野车(车架号为WDB4632341X290819),申报商品编码87032412.10(关税率 15%,增值税率16%,消费税25%),总价CIF169178.8欧元。经查,该车实际价格为 C1F171114.6欧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1303.0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23386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和国天发 港 海 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