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38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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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190238号 杭州鼎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荣,住所地杭州市江千区新城时代广场2幢812室。 2016-2018年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4.4二 氨基苯磺酰苯胺23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908999090(关税税率为5.5%,增值税税率为 17%)。经查,上述货物均为磺(酰)胺,应归入商品编码2935900090(关税税率为6.5%,增 值税税率为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本案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额为106664.6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191919、020220171000212946、020220171000228979、 020220171000016513、020220171000040356、020220171000095174、020220171000131200、 020220181000041019、020220161000198139、020220161000219177/020220161000219186、 020220161000062861、020220161000070456、020220161000072053、020220161000072089、0202201 61000072099、020220161000099100、020220161000111778、020220171000037786、0 20220171000084382、021720171000041728、021720171000045436、020220171000164365号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光 港 福 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