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39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239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违字[2019]0239号 当事人:杭州鼎皓化工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301961H76 法定代表人:王晓黎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国际商业中心1005室 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6票44二氨基苯磺酰苯胺、1票4,4二氨基苯磺酰替苯胺,申报商品 编号均为29089990.90(进口关税税率5.5%,增值税税率17%),申报CIF总价共计人民币 2979690元。经查,实货均为其他磺(酰)胺,应归入商品编号29359000.90(进口关税税率 6.5%,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34862.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147331、020220171000207954、020220171000066909、 020220181000035582、021720171000057324、021720171000036111、021720171000081585号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堂 港 海 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