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46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246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246号 阳原县新源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民,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新建路11号。 2019年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 名分别为狐狸皮碎料、水貂皮碎料、骆子皮碎料、羊皮碎料、单位兔皮碎料,商品编码均为 4302200090,总重量1172千克。经查,实货均为皮子碎料,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已于2019年4月25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 号020220190000267015。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27704号报关单和随附单据、020220190000267015号报关单、查验 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 港 海 红九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