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391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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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391号 当事人:博爱县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4108950003 法定代表人:徐二红 联系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清华镇街道办事处博王路58号 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020220171000116624号等四票报关单项下轴瓦,商品编号均为84833000.90(进口关税税率 4%,2018年5月1日以前增值税税率17%,2018年5月1日以后增值税税率16%),申报价格共计 36634.5美元(C&Fxingang)。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839000.90(进口关税税率 8%,2018年5月1日以前增值税税率17%,2018年5月1日以后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439.8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116624、020220171000131239、020220181000129603、 02022019100004618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计 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港 红九年十一月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