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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5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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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57号 当事人:莱宝真空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西路8号 海关编码:1213948513 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SV200/300型真空泵用连 接器等一票,报关单号为020220191000058850,其中第项申报品名为SV200/300型真空泵用连接 器,申报货值为人民币1515.5元,申报规格为不锈钢;第7项申报品名为SV10-16B型真空泵用过 滤芯,申报货值为人民币1225.5元,申报税号为8421999090(关税税率为5%);第23项申报品 名为R3/8-DN12型真空泵用连接器,申报货值为人民币982.8元,申报规格为不锈钢,申报税号 为7307290000(关税税率为8%);第27项申报品名为M6STEEL型泵用销子,申报货值为人民币 2040元,申报税号为7318240000(关税税率为8%)。经查,第6项实际材质应为非合金钢;第 7项实际税号应为3926909090(关税税率为10%);第23项实际材质应为非合金钢,实际税号应 为7307990000(关税税率为4%);第27项实际税号应为7318160000(关税税率为8%)。当事人 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5.36元,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8850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院学 福 2019 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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