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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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62号 当事人:北京宇行天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槐寿宇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4层401内410 海关编码:1105960B30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 口灌溉喷头7票共计25222.44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1000014748、020220181000241613、 33773733381733842262222122888881801126736661551180182182237122888182222020 020220181000108382,申报总价443367.16美元,申报税号均为84249090.00,进口关税税率0。经 查,实货均应归入税号842482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税号与实际 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82840.7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14748等共7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 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天 东 (关印) 福 海 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