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6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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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66号 当事人:天津中远海运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国旗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一号204室 海关编码:1207480018 2018年08月01日和2018年08月06日,当事人代理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分别申报进口货物安全螺栓等货物两票,报关单号分别为 021720181000059801和021720181000061974,其中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59801下第11项货物安全 螺栓,申报重量为409千克,申报价格为1718.64欧元,申报税号为73181510.01进口关税税率为 8%、反倾销税税率26%、增值税税率为16%);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61974下第2项货物安全螺 栓,申报重量为792千克,申报价格为3326.4欧元,申报税号为73181510.01(进口关税税率为 8%、反倾销税税率26%、增值税税率为16%)。此两项报关单申报要素为“其他欧盟公司 ,“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录为“是”。经查,实际进口企业非价格承诺企业,应根据海关总 署2018年第7号公告规范申报,税号7318151001应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 算影响国家税款征税人民币共计12107.7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59801和021720181000061974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 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皖新国天隆 209年87日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