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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5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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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10165号 当事人:高达食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EIZHANGSCHLITZ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业盛道8号 海关编码:1211948077 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5票商 用洗碗机用控制电路板,报关单号为020220171000073395、020220171000076538、 020220171000080514、020220171000089003、020220171000091113,申报数量共计2026个,申报价 格共计44163.53欧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538900000,进口关税税率7%。经查,实际应归入税 则号列8537109090,进口关税税率8.4%,监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5532.0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073395等5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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