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44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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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244号 当事人:天津金宁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69611GN 法定代表人:孙树更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子兴道3号 2018年1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230390号 报关单项下废紫铜54378千克,申报单价5.82美元,总价316479.96美元(C&Fxingang),商品编 号74040000.9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经查,实货净重为55125千克 ,C&F价格应为320827.5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 币4845.28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3039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漏缴税款计 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和国天头 海 路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