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249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249号 深圳市华创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维明,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华丽路1069号 华丽西村20栋2单元406 2018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矾土,申报商品编码 25083000.00,总价34400美元,出口许可证号18-41-315687。经查,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18 41-317338号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472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18-41-315687号、18-41-317338号许 可证、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业 港 1月28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