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323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au 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19〕323号 科雅新材料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淳,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 2019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酯薄 膜,申报商品编码3920620000(关税:6.5%,增值税:16%),数量12800米,CIF总 价6848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212100000(进口税率为:15%,增值税 率为: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聚酯薄膜为品名、3920620000为商品编码进口货物2票,其中 品名为聚酯薄膜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212100000。 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13855.9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45940、020220181000103229、020220181000132050号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 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幸和国天头 盛 始印) X 年11月27日 201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