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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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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67号 当事人:海程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瑾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八方商务公寓-2-802 海关编码:1207980136 2019年4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数显横档充电器20个,报 关单号020220191000070312,申报价格为10825.4欧元,申报税号85044019.90,进口关税税率 0%。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85044099.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5%。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税号与 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4658.83元,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97835.3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70312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卖 (关印) 华 有 201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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