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9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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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69号 当事人:北京登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琳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4号楼12B-12号 海关编码:1108963584 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控制操作面板等货物一 票,报关单号为020220191000100149,其中报关单项下第2项货物控制操作面板申报价格为 24875欧元,重量为12.5千克,申报税号为84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4%,增值税税率 13%);第8项货物电磁换向阀申报价格为465.37欧元,重量为2.5千克,申报税号为 848110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13%);第10项货物温控器申报价格为33.75欧元 ,重量为0.18千克,申报税号为8516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13%);第11项 货物控制操作面板申报价格为955欧元,重量为0.5千克,申报税号为84199090.00(进口关税税 率为4%,增值税税率13%);第15项货物控制卡申报价格为141.75欧元,重量为1.11千克,申报 税号为84734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2.6%,增值税税率13%)。经查,实际第2项货物控制操作 面板应归入税号85371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第8项货物电磁换向阀 应归入税号84818021.90(进口关税税率为7%,增值税税率13%),第10项货物温控器应归入税 号9032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7%,增值税税率13%),第11项货物控制操作面板应归入税号 85371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第15项货物控制卡应归入税号 85371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税号与实际不符 ,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9137.48元。 以上行为有20220191000100149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公的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拍保抵发,施方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工 111年12月4日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