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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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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70171号 当事人:梅尔伯格保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平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 海关编码:1306962986 2019年5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清洗机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 020220191000104625,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清洗机,申报总价为84900.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为 842489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第1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 84243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人民币60018.46元。 此外,2019年3月4日,当事人还从天津口岸还进口过相同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 020220191000046526,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热水清洗机,申报总价为53940.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为842489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6%,货物实际应归入84243000.00税则号列项下,进口 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6%,中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元人民币39596.28元,一并予以处 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4625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 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019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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