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查字〔2019〕001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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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字[201910001号 北京明康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北三环 宾馆408室。 2013年至2016年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欧润芙、帕玛氏化妆品 等货物10票,申报总价合计558648.4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共计673443.9欧元和 84558.08美元。当事人以伪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共计443864.68元,构成走私行 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131020009363、020220141020299706、020220151020044784、 020220161000064289、020220161000068196、020220161000078951、021720151170095790、 021720151170075010、021720151170128147、02172016100000885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北京明 康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业务单据; 讯问笔录、查问笔录、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走私货物。鉴于有关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963474.2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