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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316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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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壹)查/违字[20191316号 乐金华奥斯(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彰珠,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 泉发路12号。 当事人于2019年03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长玻纤增强 聚丙烯片,数量12000个,总价28080美元,商品编码3921902000(协定进口关税率:0%, 增值税率:16%)。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921909090(进口税率为:4.3%,增 值税率为: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长玻纤增强聚丙烯片为品名、3921902000为商品编码进口货物6 票,其中品名为长玻纤增强聚丙烯片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3921909090。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4.53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3091、020220191000064571、021720191000016056、 020220191000062288、020220191000050456、020220191000048046和021720191000010696号 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堂 港 海 九年十二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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