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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72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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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10172号 当事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学军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6号 海关编码:1102919045 2019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索道零件一票,报 关单号010120191000132946。其中第1项申报品名为轴及空心轴配件/索道零件,申报总价 194070.62欧元,申报税号73089000.00(因企业提供原产地证明,实征关税税率0%);第2项申 报品名为轴承法兰座索道零件,申报总价48596.62欧元,申报税号73089000.00,进口关税税率 4%;第3项申报品名为齿轮/索道零件,申报总价15484.95欧元,申报税号84834090.00,进口关 税税率8%。经查,货物实际应分为23项申报,第1项品名应为空心轴及配件,总价应为 103458.12欧元,税号应为84831090.00,关税税率应为696;第2项品名应为索道零件插入管,总 价应为5944.37欧元,税号应为84313900.00,关税税率应为5%;第3项品名应为索道零件开关板 等,总价应为74039.51欧元,税号应为8431390.00,因企业提供原产地证明,关税税率应为 0;第4项品名应为索道零件/塑料盖等,总价应为6547.35欧元,税号应为84313900.00,关税税 率应为5%;第5项品名应为索道零件/盖帽,总价应为15.8欧元,税号应为84313900.00,关税税 率应为5%;第6项品名应为索道零件/带轮辆的空气轮,总价应为6506.25欧元,税号应为 84313900.00,关税税率应为59;第7项品名应为索道零件VSM链,总价应为1509.81欧元,税号 应为8431390000,关税税率应为5%;第8项品名应为垫片,总价应为135.94欧元,税号应为 73269019.00,关税税率应为8%;第9项品名应为管子,总价应为3383.07欧元,税号应为 73030090.00,关税税率应为4%;第10项品名应为带轮,总价应为3014.64欧元,税号应为 76169910.90,关税税率应为8%;第11项品名应为弹簧,总价应为2019.06欧元,税号应为 73202090.00,关税税率应为8%;第12项品名应为盒子,总价应为1281.25欧元,税号应为 73269019.00,税税率应为89;第13项品名应为轴承法兰座,总价应为10394.74款元,税号应 为84833000.90,关税税率应为4%;第14项品名应为轴唇式密封,总价应为44.36欧元,税号应 为40169310.00,关税税率应为8%;第15项品名应为垫圈,总价应为1388.67欧元,税号应为 73269019.00,关税税率应为8%;第16项品名应为挡圈,总价应为559.84欧元,税号应为 73182100.01,税税率应为8%;第17项品名应为链环,总价应为1036.41欧元,税号应为 7315900.00,关税税率应为89;第18项品名应为滚子链,总价应为4153.35欧元,税号应为 73151190.00,关税税率应为8%;第19项品名应为左右侧橡胶,总价应为3216.07,税号应为 40169990.90,关税税率应为10%;第20项品名应为配合螺丝,总价应为111.88欧元,税号应为 73182900.00,关税税率应为8%;第21项品名应为齿轮,总价应为16007.92欧元,税号应为 84834020.00,关税税率应为8%;第22项品名应为行星齿轮/法兰盘,总价应为12815.78欧元,税 号应为84834090.00,关税税率应为896;第23项品名应为弹簧垫圈,总价应为565欧元,税号应 为73182900.00,关税税率应为8%。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 币74429.67元。 以上行为有010120191000132946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美印) 219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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