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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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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75号 当事人:丽佑美(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圣志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90号802室 海关编码:3110965699 2018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玻璃纤维杆等 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93457,其中第七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玻璃纤维杆,申报总 价为CIF价39045.9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2%,增值税税率为 16%。经海关查验发现,所申报的第七项实际货物为玻璃纤维经PVC加强制管,应归入税则号 列391690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6%,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 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9436.68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93457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无 (关印) 电 博 福 海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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