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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027号 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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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0027号 当事人:青岛富万恒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22969062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地址:青岛胶州市南关办事处赵家小庄村 2018年8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34498号 报关单项下再生橡胶23.9吨,申报商品编号40030000.00,CIF总价11997.8美元。经查验并 检验,该票货物是回收来自橡胶制品加工过程中不同工艺环节产生的未硫化橡胶边角料的混 合物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的固体废物。 2018年9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56039号 报关单项下再生橡胶24吨,申报商品编号40030000.00,CIF总价12048美元。经查验并检 验,该票货物是回收来自橡胶制品加工过程中不同工艺环节产生的未硫化橡胶边角料的混合 物料,实货应归入40040000.9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34498、02022018100015603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2019年9月6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组(壹)告字[20191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 单》,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我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出 华 港 2019年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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