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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9〕1001号处罚决定书 (2)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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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海 关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实和国家家 民 福 海 一九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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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违字[2019]1001号 当事人:广州荣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林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之一1910房自编A2房(仅 限办公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FB32W 共和国 2019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民 海关申报进口干粉腻子粉1815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中华 3214900090,申报总价CIF31399.5美元,报关单号为 020220191000009387。经查,实际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货物。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上述事实有020220191000009387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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