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81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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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街(政)查/违字[201910181号 当事人:天津乾航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济鹏 住所: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25号1门202室 海关编码:1207280186 2019年1月2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天津东归海关申报出口工业用缝纫机3台,报关 单号021720190000033517,申报税号8452211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10485美元。经 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总价应为10485元人民币。当事人中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90000033517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儿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 (关印) 配 化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