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违字〔2019〕0022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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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维(政)查/违字[2019]0022号 当事人:天津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异 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98号(保税物流园内)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6493P 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报一线入区进口两辆 戴纳肯GLS4502996CC越野车,备案清单号为021220191000005146,车架号 :4JGDF6EE3JB160107、4JGDF6EE3JB153967,经查,该车辆为禁止进境物,与申报不符。当事 人上述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1220191000005146号备案清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 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