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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210号 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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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叁)违字[2019〕0210号 当事人:进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内田有红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57号202-8室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126409号报关单项 下第十六项货物脉冲测距传感器50个,申报商品编号903190009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 13%),总价1428405日本元。经海关查验,该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9031809090(进口关税率 5%,增值税率13%)。另,当事人两年内进口相同的脉冲测距传感器三票,报关单号为 020220191000102783、020220191000052979、020220181000168206。以上三票报关单项下品名为脉 冲测距传感器与报关单号020220191000126409项下的脉冲测距传感器一样均申报商品编号为 903190009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9031809090。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31629.28元人民 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26409、020220191000102783、020220191000052979、 02022018100016820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当事 人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共和目无乐 月22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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