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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025号 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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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10025号 当事人:天津大气社涂装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谷聪史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北区7号路7号 当事人于2019年3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020220191000050877报关单项下货物,其 中第41项商品电磁接触器申报商品编号为853690110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6%),总价 1500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536411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另有 29千克接线端子未向海关申报,应归入商品编号85369011(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 16%),总价5149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997.8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0877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 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你单位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购类和目天光 梦 港 海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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