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04号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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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10004号 当事人:邦士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hannesAdrianusMarinusBrockmans 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72号 当事人于2019年4月至6月间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从越南一般贸易进口塑料棒19958千克 ,申报商品编号3924900000(进口关税率6.5%,协定关税率0%,进口增值税率13%),总价 140355.2欧元。经查,该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24100000(进口关税率6.5%,协定关税率0%,进 口增值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85667、02022019100012401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原产地证、查 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和国天烤 新 港 5 202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