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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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前 2020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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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组(政)查/违字[2020]0001号 当事人:新疆隆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才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亚南路308号三层8313室 海关编码:6501260212 2019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螺丝等一票,报关单号 为020220191000138777,其中第3项申报品名为螺丝,申报总价为8861.5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 73181900.00,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第5项申报品名为棉箱曲轴瓦,申报总价为 26902.76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4339090.0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第7项申报品名 为采棉头用仿形阀,申报总价为53668.4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4339090.00,关税税率为 8%,增值税税率13%;第9项申报品名为轴承座,申报总价为27364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 84339090.0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第10项申报品名为棉箱齿轮箱,申报总价为 26795.6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4339090.00,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查验 ,发现第3项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3181590.90项下,关税税率应为28%,增值税税率 13%;第5项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9000.90项下,关税税率应为28%,增值税税率 13%;第7项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818090.00项下,关税税率应为15%,增值税税率 13%;第9项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9000.90项下,关税税率应为28%,增值税税率 13%;第10项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839000.90项下,关税税率应为28%,增值税税率13%。 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66025.06元。 此外,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过与本次涉案部分货物相同品名、 税号的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68737,其中第9项申报品名为采棉头用形阀,申 报总价为4446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4339090.00,关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16%,此项 货物与前述涉案报关单第7项货物为同种货物,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8180900.0项下,关 税税率应为5%,增值税税率16%,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 6934.51元,一并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38777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 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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