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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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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20]0003号 当事人:北京星光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思思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西座2108号 海关编码:1105961KSE 2019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纸浆,报关单号为 020220191000008813,申报品名为纸浆,申报货值CIF价为54871.43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 47062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6%。经海关查验并化验鉴定发现,实际货 物为复合纸板,应归入税则号列48070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16%。申 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1917.8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08813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福 2 202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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