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07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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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07号 当事人:天津君正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馨 住所:天津市宝城区海滨街道龙第世家13号楼3门202 海关编码:121796037K 2019年9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工业用印刷薄膜1票,报 关单号021720191000058958,申报CIF价格14400美元,申报毛重36000千克。经查,实际货物毛 重为38040千克,且实货中有彩色卷膜3318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 出口管理规定。后当事人将违法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5895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鉴定结论、情况说明、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关印) 南面 华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