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007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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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007号 当事人:连云港典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菁善,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新浦经济开发区永昌路77号。 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人造石墨100000千克 ,商品编号3801100090,价值85000美元。经查,实货不符合正常工业产品状态,属于禁止进口 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191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 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梦 202 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