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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行为处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 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行为处罚款 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 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和固的 步 海关 2 平 3930467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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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蓟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菊关(查)查/违字【2019】0082号 当事人:盖泽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企业代码:1213948391 法定代表人:MARCPHILIPPALBER 地址: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行为:2017年11月,经我关稽查, 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 向海关申报进口自动门驱动装置,申报税号8543709990,应归入税号 84798999,与申报不符,完税价格总计1222349元,影响海关统计。 另,当事人于2015年11月至12月,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控制模块 (包含电力控制箱插接电路板、开窗器控制单元、开窗器控制箱安装板、 开窗器控制箱用安装板、开窗器控制箱用模块、控制单元、扩展模块、转 角模块、模块等),申报税号9032900090,应归入90328990,经计核, 货值总计1438768.59元,漏缴税款33667.08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 3930467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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