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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赢利 年 的 75875475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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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关绳(查)查/违字【2019】0033号 当事人: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企业代码:1213930029 法定代表人:PAULSUTCLIFFE MARSDEN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2017年10月25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海关申 报进口窑炉加热设备1台,价值10392美元(EXW),上述设备 于2017年12月14日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退运出 境。经海关稽查,上述设备为你公司租赁使用,支付租金35505 美元,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漏缴税款69105.8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 定结论等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3930467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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