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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11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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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20]0011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光帕斯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顺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99号天利中央广场2107 海关编码:440316168G 2019年10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安全阀6套,报关单号为 021720191000073607,申报总价9674欧元,申报税号为84814000.00,进口关税税率5%,申报货 物型号为:5262.2045/5267.2395/5262.1655/5262.1455,申报数量6套。经查,实货数量为5套,实 际型号为:4472.3902/4472.3872,实际总价应为19722欧元。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 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4719.33元,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7360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关印) 福 2 2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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