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查字〔2020〕0001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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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查/违字[2020]0001号 当事人:陈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5年08月21日 身份证号:370282199508216233 2019年10月1日,当事人明知进境化妆品需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仍乘坐GS7994号航班自天 津滨海国际机场将229件化妆品走私进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已构成走私行为。 涉案货值人民币87137.08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2401.85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照片、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化妆品229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1月10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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