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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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10号 当事人:深圳市康信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南路2号万科星火Online7栋138-140 海关编码:4453967317 2019年1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氨基酸胶囊等至捷克一票 ,报关单号为021720190000002120,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氨基酸胶囊,申报价格为FOB价 6817.2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9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中含有银杏叶提取物,应 提交出口相关许可证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当事人本次申报不实行为 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46950.00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0000002120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