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决字〔2020〕0001号

相关附件

津机关缉(查)决字〔2020〕0001号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 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 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决字[2020]0001号 深圳棋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亮,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平盈 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6-45室,联系电话:022-24901662。 当事人制作虚假单据,伪报部分快件报关单收件人信息,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 走私快件进境,共查获报关单号为999-46651931;999-46651942;999-46649223;999- 44192934;618-33798483;618-33795812;205-66145015;205-66145004;205-66144934等共计 103票。经计核,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15791.15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6052.14元。 以上行为有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调取报关单证清单、情况说明 、查问笔录、鉴定结论、调取的其他证据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三)项 之规定,决定没收走私货物,鉴于涉案货物已放行,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当事人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515791.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