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12号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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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10012号 当事人:天津三楼飞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永井邦和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16座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090177项下橡胶圈 1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401693100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13%),CIF总价724050日本元。 经查验,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4016939000(进口关税率15%,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 ,漏缴税款3381.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9017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 陈述、查问当事人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家和国无定 新港海奖 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