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2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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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20]0003号 当事人:川崎机器人(天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企业代码:1207240443法定代表人:碳部正史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6号楼 2018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207643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 货物一批,其中第3、6、8、9、10、12、13、22、38、39、41、44、46项中报商品为电路板 (机器人控制柜内使用),申报税号8538109000,经海关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 8538900000,与申报不符。另,经调查,当事人在2016年至2018年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 申报进口的020720161000226320、020720161000226537等187票报关单项下货物也存在上述申报不 实情形。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8730892元,漏缴税款278047.9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年一月日